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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企业法律事务部】瀛航律师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016期

2018-02-08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瀛航律师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016期


主办:瀛航企业法律事务部

作用: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形式:沙龙讲座、法律解读、案例分析




主题内容



企业出资法律风险之案例分析


设立企业需要出资,出资形成企业的资本。出资不但是企业设立的要件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各方利益纠缠的节点,因此产生的纠纷、责任、风险不在少数。

【案例】

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由三位股东投资设立。2006年为增加公司的凝聚力,股东会决定吸收员工投资入股,其中公司经理赵某以其妻妹李某的名义出资10万元,占股6%。之后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的妻妹李某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效益不佳,个别职工因此表示不满、担心投资受损,提出收回投资。2008年,经过股东会讨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三位原始股东按实际出资额分别收购其他人的股份。在办理完股款交付手续后,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将股东重新变更为三位原始股东。同年,因赵某在经营管理中撞权、谋私,公司解除了赵某的经理职务,赵某离开公司。2009年,因经营管理的改善,公司业务有了较大发展,效益得到大幅度提高,在业内也闯出了一定的名声。2011年初,赵某之妻妹李某以6%股份的转让未商其本人同意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按照6%的比例分配公司2009年和2010年的利润。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结论,证明股权转让全部文件的签字非本人签署。在提出诉讼的同时,李某还持笔迹鉴定结论,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举报公司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弄虚作假。当时正值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当中,为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暂缓对公司进行年检,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针对李某的诉请及证据,调取了公司历年股东会记录、决议以及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明李某当初的出资以及与出资有关的所有出资协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等,均由其姐夫赵某签署,且出资款中的大部分是从赵某应得工资、奖金中直接抵扣的,股东权利也是由赵某实际行使的。除此之外,还通过从其他方面搜集到的证据发现一个细节,就是起诉 47 33181 47 15652 0 0 3155 0 0:00:10 0:00:04 0:00:06 3155 47 33181 47 15652 0 0 2625 0 0:00:12 0:00:05 0:00:07 3288 47 33181 47 15652 0 0 2248 0 0:00:14 0:00:06 0:00:08 3288中具状人处李某的签名笔迹与李某本人的签名笔迹不同,但与赵某在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上的签名笔迹相同,应该是赵某签署的。据此不能不令人怀疑,该起诉讼仍然是赵某假借李某名义而为。

根据这些情况,可以确认李某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应当是李某之姐夫赵某,赵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为此,律师向公司建议的应诉方案是:以李某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无权要求分红为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法院开庭时李某、赵某均未到庭,在评估公司做出前述答辩后法官也向李某的代理人做出了相应的释明,李某的代理人经过与委托人电话协商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股东身份。经过审理,法院采信了评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答辩意见,认定李某是评估公司的名义股东,李某之姐夫赵某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已将股权合法转让,从而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后评估公司将结果通知工商登记机关,领回扣押多时的营业执照,终于了结了这起纠纷。

如果评估公司在当初赵某以李某名义出资时,要求其提供双方的出资协议或者要求赵某、李某共同对此做出说明,本起纠纷应该可以避免。应该说法律对于企业出资的规定还是很严格的。

【评析】

总体上而言,设立企业时出资应当符合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资形式。

可以用于出资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以用于出资;劳务可以用作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的出资。

第二,出资结构。

这里出资结构是指各种出资方式之间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是70%。

第三,出资缴付。

不同形式的出资需要按照不同的方式交付给企业。如货币出资的,将出资额足额存人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房屋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将实物交付企业占有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知识产权出资的,也要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需要价值评估的,还要依法进行评估,等等。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商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设立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出资,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出资人的出资不符合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如延期出资、未及时办理出资的转移手续、虚假出资等等,就会影响到企业的设立,即使企业取得设立登记,也会因出资存在的问题而被认定设立无效、登记被撤消,或者因此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和责任,更甚的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简介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名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是2009年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自成立起便遵循“诚信、勤勉、清廉、泽众”的执业理念,秉承“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管理理念,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

瀛航所注重律师队伍建设,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截止2017年12月,拥有员工60余名,其中执业律师44名,实习律师、行政工作人员10余名,是一批富有朝气、锐意进取、坚守正义的中青年律师团队。


瀛航企业法律事务部

瀛航企业法律事务部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下设的一级部门,部门拥有专业法律人才,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积累,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为导向,以发扬团队智慧为核心,以谦虚的职业态度、奉献的职业精神为基础,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我们利用独特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提供全流程风险防范及实务操作服务,协助各级各地政府完成了多项省市重点、重大项目,同时积极进行法律培训,帮助政府机关建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和工作方式。


研发的产品

瀛航企业法律事务部坚持开展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带领瀛航团队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研究,先后开发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务系列》丛书16本,这八部书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终止,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1120个法律风险点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获得了企业家的一致好评。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瀛·和

瀛和律师机构是国内一家综合性的律师服务机构、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法律服务平台。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下线上相融合、法务商务相融合,瀛和以互联网精神为发展导向,打造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经过三年的发展,瀛和已在国内外成立百余家律所,建立12个专业委员会,服务范围遍及各个领域。未来,瀛和将完成全球范围内500家各地律所网络布局,打造拥有上万名律师的全球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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